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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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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和《宜春市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7122号)等文件精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大家支持与配合。

当前我区房地一体工作已进入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阶段,为加快全区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做到“应发尽发”,更加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证。在登记发证的前期,为更好的方便大家进行此项工作,现就农房登记相关政策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以前宅基地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是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放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二、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的范围?

明月山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利用宅基地、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村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

三、登记发证原则?

主要依循依法依规;一户一宅;身份适格;依申请登记;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本次确权发证收费吗?

本次确权发证工作的费用由明月山财政承担,不收取权利人的任何费用。

五、本次可予确权发证的有哪些呢?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男性成员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有多名18岁及以上男性成员家庭的,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合并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且新分户的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权利人能够提供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用地面积和范围,结合利用现状,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3.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组证明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三级确认”后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4.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之后因新农村聚居点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原因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农户全家外迁(或已全部转为非农户口)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未退还村组集体的,且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经镇、村、组三级确定后登记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属于依法继承取得的房屋和宅基地的,由当事人提供继承材料,并经镇、村、组三级确定后登记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原已登记发证且证书未收回的,在不动产权利证附记栏注明“取得新证书,原权利证书自动失效”

8.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家庭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

9.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诉讼等方式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应依法确权登记

10.拟列入集镇棚改范围的农房和宅基地暂缓登记

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尚未登记,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具体工作开展时间安排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基本完成后,按上级有关精神进行确权登记

六、本次不可予确权发证的有哪些呢?

1.属违法用地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2.除继承、遗赠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

3.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或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的

4.权属存在争议的

5.因征地等原因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

6.属“小产权房”的

7.属塌陷区内的房屋或属危房的

8.已列入集镇规划拆迁征收范围,需要拆迁的

9.以兴办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10.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七、登记面积有什么要求吗?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不同历史阶段,按以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

1.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且之后一直未扩大用地面积和翻建的,其土地、房屋面积据实确权登记;若在此期间房屋进行过扩大用地面积和翻建的,则按其扩大、翻建对应时间段有关要求执行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宅基地确权面积,一户不超过160平方米,在160平方米以下的,其土地、房屋面积据实确权登记;在16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成后,其土地、房屋面积据实确权登记;未处理完成的,则仅按160平方米土地及对应房屋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

3.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根据相关法律依照建设年代及建设时所占地类分阶段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2007年11月《宜春市农民建房“十不准”》实施前,建房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或空闲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荒山或荒坡的不超过240平方米。200711月之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或空闲地的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00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1987年1月至2017年6月前建设的房屋,按现状面积登记;2017年6月以后的房屋,按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登记

此时间段中,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出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

4、2020年1月1日以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文件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八、登记发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1、《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明月山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审核表》(明月山自然资源分局提供,需要权利人签字)

2、权利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为家庭所有成员)的复印件,如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自然资源分局提供,需要权利人和相邻人签字确认);

6、其他相关材料;

九、登记发证程序及各级职责

1.财政局:负责该项目的相关预算与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保障工作;

2.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该项工作的调查、数据上图入库、确权资料审核和发证、归档等工作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明月山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审核表》、《地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等相关材料制作好统一下发至两镇由两镇负责下发到各村、组对各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信息进行公示及公告。公示、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县自然资源局受理后可以终止登记并书面告知权利人,公示、公告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发证。并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3.公安分局:负责农村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

4.综治办:负责为群众提供法律支持,协助调处农村宅基地纠纷。

5.林业局、社会事业局:负责提供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的信息。

6.温汤镇、洪江镇:安排专人配合作业单位做好辖区农村房地一体申请资料的收集、提交等工作,并对村、组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字盖章确认并统一上报自然资源分局。

7.村委会、村民小组(理事会)工作人员指导权利人对相关表格进行规范填写及签字确认工作,并收集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8.村民小组(理事会)对权利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建设时间和房屋所有权情况进行认定并签字确认。

十、本次确权发证还有其它要求吗?

1.对符合政策应按照“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原则,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全面发放到农民群众手中。不得采取只建数据库、不发放证书的做法

2.对属于登记发证的古宅、古民居、祖宅等,能区分房屋所有权的,给予各所有权人分别登记;不能区分房屋所有权的,以共同共有的方式登记

3.依托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办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登簿完成后将登记成果信息实时推送省级和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空间数据必须是 2000 大地坐标系)。省级验收时将以省级平台接收数量为准

4.规范登记行为、提升登簿数据质量,确保登记簿内容和入库数据的规范准确、不缺不漏。确因已有资料不详、缺失佐证材料导致无法填写的部分字段,可以“/”替代,但应在附记栏中记载原因

(解读人:刘华平    电话:0795-3518628)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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