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会同意,决定区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为明月山经济发展局,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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