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结果公开>公告公示

关于明月山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

访问量:

关联稿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此次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流域面积10-50平方公里河流有浩村河、巩材河、洪江3河流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湖管理范围划定

此次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流域面积10-50平方公里河流有浩村河、巩材河、洪江3河流无堤防,无规划河道,且无明确设防标准、设计洪水位不明。故划定标准如下:

浩村河、巩材河、洪江3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按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3.5m距离作为管理范围线。   

、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2、禁止未经批准的围垦河道。

3、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4、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5、禁止在河道及河滩、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6、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时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告示牌。

   特此公告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