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9月30日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中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与进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明月山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重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属)各部门、两镇及区属国有企业使用区本级及以上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类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如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投资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重点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确需支持引导发展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 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组织政府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区直(属)各部门、两镇及区属国有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经区分管领导审核,统一报送区经济发展局汇总;经管委会主任和分管经济发展局班子成员审定后,提请党工委会研究审议。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财政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清单和概算,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项目清单和概算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查。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发改部门立项的,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领导及相关领导审签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领导审签,报管委会主任审定后,提请党工委会研究审议。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程序。
第三章 项目决策审批
第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正式实施前必须履行项目决策审批程序。项目总投资估算10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项目分管领导及相关领导审签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项目总投资估算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报管委会主任审定后,提请党工委会研究审议。对项目总投资估算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归库管理,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项目建设单位前期策划项目时必须统筹考虑项目的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保持项目的整体性和统筹性,不得随意拆分项目,不得临时追加增项。项目总投资估算应包含编制评估报告、征地、土地报批、测量、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建材检测等费用,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已包含的子项目不再单独进行审批。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实际发展需求、国家建设标准(没有国家建设标准的,参考上级部门出具的相关建设依据)、其他同等规模设区市同类项目建设规模等,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等进行审核。
经济发展局负责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招标方案、能耗以及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等进行审核。
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可靠性、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等进行审核。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等有关问题进行初审,出具初审书面意见。
林业局负责对项目涉及林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社会事业局就涉及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等事项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组织实施建设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可简化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使用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区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应纳入区级政府预算资金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项目建设单位需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以下简称 “在线平台”),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若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项目单位需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1.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2.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3.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4.拟对设计方案等作出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分级归口管理,明确责任链条。管委会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牵头负责,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落实 “四制” 要求。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若因工作疏漏或失误导致投资失控,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需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控制价及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所有的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确定预算控制价。因签证和变更设计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宜春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招标采购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以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施工、监理招标后,需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须按照《关于健全完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制的通知》(宜市安防办字〔2025〕39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根本改变建设条件,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原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等因素导致签证和设计变更的,应严格坚持 “先批准、后施工” 的原则,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必要的参建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需要现场签证的方案或设计变更方案及估算。
(二)项目增量工程应在实施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经济发展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在 5 天内进行研究论证后,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三)对增量变更内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 5 天内从专家库中聘请 3 人及以上专家,并组织经济发展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评审论证,对工程增量实施及其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四)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提请审定:
1.单项或累计申请增加造价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经济发展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研究审核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审定;
2.单项或累计申请增加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经济发展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研究提出意见,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3.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及以下,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经济发展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报管委会主任审核,提请党工委会研究审议。
4.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 500 万元及以上,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相关部门和管委会主要领导研究同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并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在查明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因增项导致单项增加造价 400 万元以上,且该增加项可相对独立于主体项目的(如信息化建设、装饰装修、空调设备等),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批准同意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投标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和供货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并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向管委会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单次签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事项,依次经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签后,将原件转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单次签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事项,依次经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主任审签后下达抄告单,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党政办抄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费拨付。项目资金单次签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用款单位提交区党工委会研究审定后下达抄告单,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党政办抄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费拨付。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六条 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并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预验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审定。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有专业性公司参与和出具专业检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档案资料和项目移交。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及资料进行初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决算的报告应说明建设项目概况,尤其是工程建设中对增减工程量的说明,负责把好工程初审关。
第二十八条 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评审,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管委会审批后,按照宜府办发〔2024〕28号文件要求提供结算评审所需资料,由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结算评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 在不突破总投资额的前提下,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突破合同价的除外。超出施工合同金额5%及以上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审计部门将其列为年度重点审计任务;超出施工合同金额10%及以上比例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将其作为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委监委重点关注,审计、财政部门分别进行重点审计和专项核查。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局对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不再抽查),按照规定对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合同履行、工程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所发现的问题,责令项目建设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管委会。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不尽责履约、不遵规守纪,扰乱市场秩序的,由行业主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列入执业“黑名单”,依法纳入宜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2日印发的《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名胜区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宜明委字〔202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项目审批表
编号: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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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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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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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报告 (或清单和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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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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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说明: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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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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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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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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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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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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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建设方案附后,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的投资主体、建设内容、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案等。
附件:2
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申请表
编号: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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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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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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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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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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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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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已累计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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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调整的原因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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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增加的内容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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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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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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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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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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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项目验收意见表
编号: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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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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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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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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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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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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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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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附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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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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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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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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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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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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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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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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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赣公网安备36090202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