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直属各单位、温汤水业电业开发公司:
为贯彻落实《宜春市温汤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保障地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第62次宜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温汤地热水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明月山温汤地热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024年6月29日
明月山温汤地热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和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2014〕464号)以及《宜春市温汤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宜春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市发改收费字〔2017〕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明月山温汤地热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规范水价分类
按照国家有关水价分类的政策要求,将温汤地热水供水价格分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矿疗工疗回灌用水。
二、实行季节水价
温汤地热水实行淡旺季水价:每年4月1日--9月30实行淡季水价,10月1日--次年3月31实行旺季水价。
三、调整用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基数内价格由2.5元/吨调整为淡季5元/吨,旺季8元/吨。
2、非居民用水:基数内价格由8元/吨调整为淡季12元/吨,旺季20元/吨。
3、矿疗工疗回灌用水:基数内价格由5元/吨调整为淡季8元/吨,旺季12元/吨。
四、各类用水性质的界定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是指温汤集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为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矿疗工疗回灌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
五、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决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具体阶梯如下:
居民用户每户年用水基数为72吨,每户用水量分为三级。
一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72吨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用水6吨以下执行一级水价。
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72吨以上至108吨以下,即月均用水7吨至9吨,执行二级水价。
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108吨以上,即月均用水量9吨以上,执行三级水价。
三个级别用水阶梯价格比价关系为1:1.5:3。
阶梯水价以年为结算周期,按年累计用水量计算。阶梯水价确定的是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
六、非居民用水和回灌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
非居民用水和回灌用水由明月山管委会重新核定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数。按照《宜春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发改收费字〔2019〕13号)文件规定,对超计划用水的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计划10%不足30% (含)的水量加价25%;
2、超计划30%不足50%(含)的水量加价50%;
3、超计划50%以上的水量加价100%。
非居民用水和回灌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确定的是非居民用水和回灌用水的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
七、综合保障措施
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生活的影响,地热水用水价格调整后,对温汤集镇地热水供水范围内的特困供养户、低保户实行水费适当减免政策,每月每户减免2吨水费。由区社会事业局、温汤镇、温汤水业电业开发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八、执行范围
温汤地热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适用于温汤集镇除工业用地热水以外的其他所有用户。
九、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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