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直(属)各相关部门:
经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民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职能,抓紧贯彻落实。
2024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民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提升全区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明月山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065-2019)、《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民宿发展工作指南>的通知》(赣文旅市字〔2020〕22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字〔2021〕39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辖区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民宿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综合监管、标准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明月山行政区域内居民或经营管理者利用现有房屋,闲置的学校、仓库、厂房,建设用地等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业相关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接待场所,包括家庭客栈、度假村、出租屋、农家乐等。以民宿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民宿相关标准要求,办理相关证照。凡在明月山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的,均适用本办法。不符合民宿申办条件与未办理相关证照的,纳入出租屋管理。
第三条 成立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文化旅游局、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综治办、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明月山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市监分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温汤镇、洪江镇、温汤水业电业公司主要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管过程中涉及相关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破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文化旅游局,具体负责民宿发展的政策制定、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监管和服务政策,做好常态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四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宿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要求:用自建房或对现有房屋改造民宿的(含装饰装修、建筑保温、园林绿化等),民宿业主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原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的规定执行。
(三)民宿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证照,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期间,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四)利用当地居民住宅用房的应严格执行《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机制》;利用村集体闲置农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及其他途径取得的合法建筑(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开办民宿的,单幢建筑客房超过14间、或楼层超过4层、或建筑面积超过800㎡的住宿经营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管理。
(五)改(扩)建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及易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等高敏感区域,依法禁止改(扩)建民宿项目。
(六)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七)民宿应当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有条件区域应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民宿,履行好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三章 办证流程
第五条 民宿办证流程如下:
(一)申办民宿。民宿业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民宿办证申请,所在镇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方可办证。
(二)安全鉴定。民宿业主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民宿建设或改造(含装饰装修、建筑保温、园林绿化等)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三)办理证照。民宿业主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市监、公安、卫健等单位办证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行业许可经营证照(具体流程可详见附件)。证照办理齐全后,方可向区文化旅游局申报民宿评级。
第六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旅行社业务、汽车租赁、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该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七条 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办理地点见附件)。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民宿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宿开业经营一年后可自愿申请民宿评级,近一年内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同一地点、同一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
第九条 大力推进民宿精品提升工作,通过精品提升验收的民宿,可享受专业培训、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第十条 鼓励民宿业主自愿申请旅游民宿等级评定,被评定为甲、乙、丙级的,给予相应奖励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已评定等级的民宿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日常运营管理不达标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限期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提请评定机构取消相应等级。
(二)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有效投诉、侵犯游客隐私合法权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评定机构取消相应等级。
(三)被取消等级的民宿,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四)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民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该旅游民宿标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规范民宿经营管理。
(一)民宿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民宿应有切实可行的突发公共(安全、卫生、消防、自救互救等)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三)民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本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法依规安全管理。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提醒。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警发布期间,可能受到影响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三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区文化旅游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监分局等部门及两镇应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落实民宿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将民宿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规范与指导全区民宿产业发展。民宿的房屋安全鉴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后方可继续营业,否则取消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已登记备案的单位,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区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文化旅游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抽查检查,及时发现民宿违法违规行为,并纠正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运营的民宿,应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民宿证照办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由属地镇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指导限期整改完善。整改达标的,办理有关证照、住客登记系统等;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区文化旅游局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年6月7日起执行。
附件:1.明月山民宿申办证照资料清单
2.明月山民宿证照办理流程图
附件1
明月山民宿申办证照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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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办证名称 |
所需资料 |
办理地点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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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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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
个体工商户:(窗口核准名称,网上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如下) 1.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经营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经营者本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的房产证,自建房的提供建房许可证(或其他产权证明)及依法取得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企业: 企业一般采用网上办理的形式,如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需要到宜春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 |
网上办理:江西省企业登记网上服务平台http://fw.amr.jiangxi.gov.cn
办理地点:明月山游客中心335办公室 |
市行政审批局 明月山办理点 0795-351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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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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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许可证 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
卫生许可证申请材料封面;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证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 卫生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备注:需按顺序准备。 |
温汤卫生院 / 洪江卫生院 |
温汤卫生院易增林13879569244 / 洪江卫生院吴明升15350327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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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图、操作流程等文件; 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市监分局:明月山游客中心 335 办公室 |
市监分局 0795-351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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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
根据《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国家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精神,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1.按要求填写《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业务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商事登记证照。 2.由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的《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 可证承诺书》。如需经消防管理部门安全验收,出具相关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3.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 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4.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以及门脸照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地点:公安分局治安大队208办公室 / 取证地点:宜春市行政审批中心 |
公安分局叶海辉 1587950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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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安全许可 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1份,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1份(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等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申报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申报单位公章); 4.消防设施、灭火器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6.灭火疏散预案; 7.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职责; 8.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9.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10.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照片。 1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需要提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申报单位公章。(每个单位至少需要2人持证上岗) |
明月山消防救援 大队一楼业务 办理窗口 |
0795-3510119 |
附件2

附件:

赣公网安备36090202000065号